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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皖四地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共同推进长江禁捕和生态保护

日期:2021-04-12 09:29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打印    加大 减小

近年来,在长三角三省一市,法治协同成为推进长江大保护的关键词之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实现长江口禁捕执法监管常态化、高质量办理跨域案件、健全监管长效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格局。

4月1日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的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有关决定同时开始施行。据了解,这些决定在主要条款、基本格式等方面保持一致,将为加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除了协同立法,在执法、司法等方面,长三角各部门各单位同样加强合作,织密法治保护网,守护着长江下游的清水绿岸。

打造覆盖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的监管体系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附近有艘船,很可疑。”近日的一个傍晚,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喻欣正准备下班时,获知了这样一条线索。

通过信息化手段,公安机关发现,在长江上海段北支口水域,有艘船疑似正在进行非法捕捞作业。长航公安会同上海、江苏渔政部门,立刻前往案发水域。经过约5个小时航行,近午夜1点,执法人员到达案发水域发现,灯光下密密麻麻布设了大量鳗苗网,一艘渔船停泊在旁,周边还有不少用于捕捞作业的泡沫筏。

“这个位置,刚好是上海、江苏两地水域交界处。”喻欣说,涉事人员开着江苏籍的渔船到上海捕捞作业,且故意关闭了船名识别设备,在船舶管理的后台系统无法确认它的真实身份。曾经,打击长江非法捕捞,跨省份的区域是难点和痛点。地方执法部门普遍把执法力量集中布设在省域内重点区域,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省域交界处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的特点,流窜作案,有时等执法船到达现场时,对方已经逃之夭夭了。

这次,在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下,次日凌晨,长航公安和上海、江苏多方力量共同配合,将这个江苏省启东市来的盗捕鳗鱼苗的团伙抓获,14名犯罪嫌疑人被捕,查获非法渔获物500余尾,查明涉案金额近30万元。

为了统筹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执法监管,联合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畅通江海洄游通道,提高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生态系统性和流域整体性,实现长江口禁捕执法监管常态化、长效化,去年11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公安、交通、市场、林草、海警等相关部门和上海、江苏、浙江地方政府建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打造覆盖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的监管体系。

“这只是一个开始,到了审查逮捕、起诉阶段,我们同样需要加强与外地司法机关的合作。”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李怡文说,过去办理的一些涉长江保护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他省份有犯罪事实,有的需要到异地调取材料,“没有跨省域的这种合作,对一些案件的事实认定会有遗漏或者重复,不利于定罪。”

有序协同、整体联动,凝聚生态资源跨域司法保护合力

为更有效办理长江下游的生态保护类案件,近年来,长三角三省一市检察机关合作愈发紧密。

2020年以来,沪苏浙皖检察机关会签实施了《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等文件,联合制定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2021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凝聚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跨域司法保护合力。

在李怡文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多次在长江上海段、东海海域进行非法捕捞。这个案件中,有3名非法捕捞者系由江苏海门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渔具,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与江苏公安机关跨省移送案卷材料,固定了其作案所使用的渔具系禁用捕捞工具的证据。在经过严密的取证和侦办后,3月29日,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自2020年以来,截至今年2月,沪苏浙皖四地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104件170人,提起公诉1958件3283人。同时,依法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共立案非法捕捞类公益诉讼案件1121件,履行诉前程序999件,起诉340件。特别是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机制,高质量办理了一系列跨省域案件,有效促进江豚、中华鲟等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水体修复。

建立健全协同闭环监管长效机制

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去年12月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邀请江苏、浙江、安徽省人大相关委员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四方对开展协同立法、联动监督有了一致认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随后上海市人大相关委员会赴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对立法工作进行研讨和沟通,进一步深化了合作、凝聚了共识,确定由上海市起草示范文本,各省份结合实际,修改形成各自文本。

今年2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3月,江苏、浙江、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也先后表决通过了有关决定,四地的4部法规均于4月1日起施行。“我们四地人大的决定在文本上总体是一致的,在关键条款上完全一致。”丁伟说,长江流域禁捕,特别是长江口禁捕,需要三省一市探索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因此,四地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三省一市协同的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等,共同打击破坏禁捕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江苏禁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增加了一些内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江苏还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在落实禁捕属地管理责任的过程中,要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更好地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

“长江在安徽境内被称为‘八百里皖江’,流域内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说,为了形成禁捕合力,安徽有关决定提出,要强化司法保障,规定公检法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分工协作;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执法监管必要需求。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晓明表示,要做好联动监督工作,督促省里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积极探索三省一市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非法捕捞的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工作闭环,努力推动构建长三角三省一市齐抓共管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