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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官方评议亟待加强

日期:2010-03-05 00:00    作者:黄海水产研究所    来源:     打印    加大 减小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各国纷纷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在WTO框架下,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技术性措施。近年来,包括水产品在内的我国农产品遭遇越来越多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受到巨大损失。虽然我国针对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了认真评议,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并不理想。由于开展该项工作时间短,通报评议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水产行业对于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通报、评议了解较少,因此,我国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工作亟待加强。

贸易措施?谨慎对待

何谓技术性贸易措施?经过WTO各成员国努力,在关税减让及传统配额、许可证等贸易保护措施被削减的情况下,近年来,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逐渐将贸易保护重心转向技术性贸易措施,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种类很多,主要指由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动植物生命、保护环境及保证产品质量等理由,制定、发布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及其它措施类型,如标签、环保、动物福利要求等。

为规范此类措施,WTO通过了一系列协定对之进行约束,除TBT和SPS协定外,还有《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农业协定》等。以TBT和SPS协定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最为密切,也是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的最重要的两个依据,TBT主要是规定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措施,SPS主要是规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为什么需要官方评议?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会对贸易产生影响,所以要求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持透明度原则,即各国新制定或修订的与现行国际标准不同或没有国际标准,且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措施,各成员国应在实施前向WTO通报,WTO秘书处通报各成员国,有关各成员国政府有权进行评议,并就其合理性提出问题要求答复,即官方评议。为此,各成员国均统一设立通报中心和咨询中心,我国通报中心设在商务部,咨询中心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系点设在中国农科院质标所。农业部渔业局负责“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官方评议”(简称“评议”),技术支撑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评议”工作?任重道远

2003年,国务院批准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农业部制定了《农业部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工作程序》,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官方评议”工作自2004年至2008年,共收到WTO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66个,数量逐年增多,由最初的2件增加到2008年的34件。在2008年通报中,技术法规类18个,涉及渔业利用资源规范、加工和流通销售过程安全、基因工程动物法规、标签要求、有机产品法规和生产、食品添加剂、动物卫生证书等,其他16个为农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食品安全措施类的通报。

5年来,农业部渔业局组织专家对该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建立了较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简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评议”技术支撑由中国水产科学院负责,由水科院根据通报内容,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渔业局对有关评议意见进行最终确认后,反馈农业部联系点。二是开展了一些基础性工作。如开展贝类产品风险分析、辽宁省进出口水产品风险分析、“日本渔用药物指南”对我国鳗鲡出口日本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罗非鱼出口贸易竞争力分析研究等;同时,收集和翻译了一些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初步构建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数据库。这些工作为做好水产品官方评议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资料。三是评议取得一定成效。2007年开展的对澳大利亚“关于虾及虾制品一般进口风险分析报告的通报”的评议,由于针对性强、理由充分,促使澳大利亚随后充分考虑了我方意见,修改了有关不合理规定,受到了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充分肯定。(评议案例见下文)

认清差距?知难而进

在WTO框架下,我国要借鉴和学习成员国履行义务和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方式方法,目前尚存较大差距。

1.缺乏稳定投入机制。“评议”工作自开展以来,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但由于体制和机制等原因,投入不足,无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工作。

2.基础积累不够。一是信息不全面,目前只收集了部分国际和发达国家的质量安全标准,而“评议”需大量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以及贸易信息作为参考。二是系统整理不够,对收集的数据未进行系统整理,难于有效利用。

3.缺乏稳定的专家技术队伍。“评议”工作机制相对成熟,但尚未建立稳定专家队伍、调动专家积极性的手段,对专业性综合性强的通报,应对比较困难。

4.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企业出口紧密相关,但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目前企业的积极性较低,也缺乏有效的参与方式。

5.信息预警机制尚未建立。在“评议”实践中,使对方改变其措施的概率很低,但通过“评议”能提前了解有关方即将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如果有效反馈企业,可提前应对准备,降低损失。

为进一步做好“评议”工作,保障我国水产品进出口业的合法权益,当务之急,一是要建立有效的初评机制。以便对来自农业部联系点的通报正确分类,确定是否进行评议和正确选择评议专家,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建立“评议”专家组。建立专家组,并视工作成绩给予鼓励和表彰,充分发挥专家积极性。三是建立评议信息数据库。根据“评议”工作需要,建立国际标准、有关国家标准、水产品贸易信息、国内相关标准的信息数据库。四是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将有关国家即将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企业,使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减少和避免损失。五是开展实施我国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一方面针对国外限制我方水产品出口的有关质量安全问题开展研究;另一方面,应针对某些进口量大、对我国产业影响大的水产品,研究制定有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来源:中国渔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