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渔业法》有关规定并经国务院同意,我国自1995年起开始全面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经过15年发展,目前休渔时间已经延长为每年两个半月至三个半月,休渔作业类型扩大为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休渔范围扩展到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域,覆盖沿海11个省(区、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今年休渔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达11万多艘,休渔渔民近100万人。海洋伏季休渔一举数得,成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受到广大渔民群众热烈欢迎,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保护了海洋生物种群资源,改善了海洋生态环境
海洋伏季休渔时间选定在每年春夏季主要海洋生物的繁殖期和幼体生长期,有效保护了海洋生物的产卵群体和幼体,增加了补充群体数量,海洋生物多样性、渔业发展质量和结构得到明显改善。据监测,休渔后黄渤海的对虾、梭子蟹、蓝点马鲛资源都有明显好转,东海带鱼平均资源量比休渔制度实施前提高了40%以上,南海粤东和北部湾渔场多种经济鱼类资源都有明显恢复,主要经济鱼类渔获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同时,伏季休渔减少了拖网等休渔渔具对海洋生物栖息环境的破坏,有效保护并改善了海洋生态环境。
二、稳定了海洋渔业生产,促进了渔民增收节支
海洋伏季休渔有效遏制了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势头,为海洋生物资源提供了休养生息的机会,促进了海洋捕捞生产保持总体稳定,部分经济品种产量和捕捞生产效率有所提高。1998年以来我国海洋捕捞产量一直稳定在1100万吨以上,带鱼产量2008年比1994年增加了35.8%,小黄鱼产量增加了244%。伏季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出海生产,减少了渔需物资消耗,降低了捕捞生产成本。据测算,休渔期间渔船可减少柴油消耗100万吨以上,网具、冰水、人工费用等开支也都大幅度减少。同时,休渔期间损失的产量通过开捕后的秋冬汛生产得到了补偿,且渔获个体增大,渔获物质量和价值提高,有力促进了渔民增收节支。
三、增强了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了养护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实施伏季休渔15年来,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实践,伏季休渔在沿海渔民和社会中产生了良好反响。广大渔民由休渔之初被动的“要我休渔”,逐渐转变为主动的“我要休渔”;很多渔民纷纷提出延长休渔时间、扩大休渔作业类型的建议,自觉遵守休渔管理规定,配合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主动举报违规作业渔船。同时,各地在伏季休渔期间大力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广东、江苏、浙江等省还举办“休渔放生节”、“放鱼节”等活动,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增殖放流与伏季休渔互相促进、相辅相成,进一步促进了伏季休渔和增殖放流效果的提高,营造了养护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促进了我与周边国家渔业合作关系,在国际上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我国实施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休渔范围之广、休渔渔民和渔船数量之多,在全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对养护黄海、东海和南海等周边海域的生物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与有关国家的渔业合作关系。同时,伏季休渔制度的实施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决心和不懈努力,在国际上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