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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

日期:2011-08-24 00:00    作者:黄海水产研究所    来源:     打印    加大 减小

本报讯(通讯员刘真)为了提高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能力,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调查和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福建省出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

今年7月下旬,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订了《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明确省内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环境监测部门的职责与分工,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原则、程序与办法。

其中,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办法》规定,依据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及较大、重大、特大3个等级。即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为重大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大污染事故。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其辖区内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本省辖区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重大污染事故;对于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600万元的污染事故,省海洋与渔业厅可以指定污染事故发生地所在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依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由农业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

为了及时处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办法》还明确要求,福建省成立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调查组和应急专家组。其中,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领导及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资源环境保护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处、渔业处、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等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污染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和处置期间参加应急领导小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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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渔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