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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业资源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日期:2020-01-02 14:45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     打印    加大 减小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有关专家:

《全国海洋渔业资源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全国海洋渔业资源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全国海洋渔业资源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做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和限额捕捞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特成立“全国海洋渔业资源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为全国海洋渔业资源专家咨询评估机构,开展海洋渔业资源评估并提供相关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 委员会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具体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由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生态环境监测、资源养护以及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下设黄渤海组、东海组、南海组3个分组,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三个海区所有关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组长。

第六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办公室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委员每届聘期5年,凡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连聘。

第九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事业,具有高度责任心,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二)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职责;除院士外,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从事渔业资源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在海洋渔业资源相关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具有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四)具有海洋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海域渔业资源基础情况。

第十条 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海洋渔业资源等相关工作,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农业农村部批准予以调整。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指导协调下负责以下具体事务:

(一)为制定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相关管理制度、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对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根据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情况,从全国和海区层面开展海洋渔业资源评估,并视情况提出全国、海区、省级层面总量管理控制目标建议,受委托对省以下总量管理控制目标进行指导和评估。

(四)对特定海域、特定物种限额捕捞实施方案从技术层面进行审查把关。

(五)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地方落实总量管理、限额捕捞等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六)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研究讨论有关方面的重大事项,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等;如遇紧急事项或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委员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审议意见如需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可经工作组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对重大议题,委员会可组织部分委员先期调研,再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集组长研究具体事项;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集本小组全体或部分小组成员研究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可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要求,参与国家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调研、评审、审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审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审查、验收单位或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八条 委员本人不能出席委员会活动的,可委托本领域相关人员代为参加,但应提前联系委员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凡在海洋渔业资源评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委员,可由委员会给予表扬。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章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由委员会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农业农村部批准除名,或反馈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有关调研支出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安排专项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