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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全国首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日期:2019-04-16 09:43    作者:    来源:中国海洋报     打印    加大 减小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日前审议通过《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条例》规定,该省自然资源部门主管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工作。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空间布局与产业体系方面,《条例》指出,要遵循陆海一体国土空间理念,坚持江海联动,推进海洋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集聚发展的格局,避免同质化竞争、低水平重复。沿海地区应当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利用,推进港产城联动发展;沿江地区应当实施跨江融合发展,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其他地区应当推动海洋产业向内地延伸,加强涉海产能合作,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在科技创新方面,《条例》指出,发展海洋经济应要加强海洋基础研究,搭建科技创新载体,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海洋产业协同创新体系。

在生态保护方面,《条例》指出,要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制度。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资源超载区域等限批区域,禁止新增除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保护海岛以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建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约束机制,优化利用有居民海岛;保护与修复近岸海域、滩涂湿地和自然岸线,健全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制度,系统开展海岸线整治,恢复生态湿地,拓展公众亲水岸线岸滩。

在开放合作方面,《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和区域涉海领域合作,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对接全球海洋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物流链,构建高水平开放型海洋经济体系。推进海水养殖、海水淡化设备、海上风电等产业的产能合作和技术输出;加强航运港口建设,拓展开发国际航线和出海通道;推进海上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支持涉海企业、科研机构与国外相关机构开展联合设计与技术交流,加强海洋技术标准体系对接与技术转让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