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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日期:2017-12-04 00:00    作者:    来源:中国渔业报     打印    加大 减小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要求,更好地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我部本着总体稳定、局部调整、减少例外、便于管理的原则,重新调整确定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包括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再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单独确定,执行所在海域对应作业方式的休渔规定。

(五)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规定,须待所在海域全面开渔后方能结束休渔。

(六)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八)“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