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本报讯(特约记者郭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近日以农业部第9号部长令正式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1年3月5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针对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农业部对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更名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详见第四版)。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除按照职责进行应急处置外,应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时限逐级迅速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清事故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同时总结事故教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规定》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报告和调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农业部可对内河及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规定。因此,本规定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将报告和调查处理范围从单一的海上交通事故延伸到海洋和内陆所有水域发生的渔船水上安全事故。
二是明确了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及相关职责。明确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除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事故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中的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中的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在有调查处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情况下,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修订了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等级明确了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的调查权限;明确了渔港水域外发生的事故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进行调查,并规定了委托调查和指定调查;对事故的调查期限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率。
四是完善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类型。明确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两大类,进一步完善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将原水上交通事故分类中的触礁、触损和搁浅合并为触损,将风灾改为风损,保留了碰撞、火灾、自沉,并新增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等事故类型,修订后共确定了10种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更加符合目前渔业船舶水上生产的实际,有利于科学分析事故原因。
五是增加了相关内容。增加了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中关于事故报告的内容加入本规定。明确了事故报告主体,规范了事故报告程序,即按照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管理权限,规定了四个等级事故逐级报告,并明确了报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增加了自然灾害事故的定义、类型和认定程序,明确了自然灾害事故的8种类型,解决了以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责任不清、追究不当等问题。增加了事故等级标准。增加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便于科学划分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增加了远洋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规定。针对远洋渔业船舶的特殊性,明确了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机关以及报告和调查程序,增强了远洋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处理的可操作性。
此次修订完善,进一步丰富了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做到既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相衔接,又基本能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下一步,农业部有关部门将根据《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格式。另外,还将进一步细化制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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