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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审议通过《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日期:2012-10-17 00:00    作者:黄海水产研究所    来源:     打印    加大 减小

本报讯(特约记者张信安)近日,农业部2012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近期拟以部令形式发布施行。

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渔船大国。据统计,到2011年末,我国渔船总数106.96万艘,其中,机动渔船69.62万艘,非机动渔船37.34万艘。现行《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自1996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渔业船舶登记行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渔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渔业船舶管理和登记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考虑当前管理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完善现行《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一是适应渔业船舶管理实际需要。现行规定缺乏对船舶所有人户籍方面的规定,导致渔船异地挂靠现象非常普遍,扰乱了正常的渔船管理秩序,对渔业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现行规定中登记环节与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发放等环节衔接不够,导致管理相互脱节,给渔船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带来困难。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渔业船舶登记是渔业船舶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根据《物权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两者是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但现行办法规定两种登记应同时申请并互为条件,使当事人无所适从。三是增强可操作性。现行办法对渔船登记某些环节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如船名核准作为船舶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现无具体规定;在登记事项、依据、程序、期限的公开公示方面也缺乏具体内容。

此次《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订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拟将渔船登记地修改为在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办理登记,同时明确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并对外公布渔船登记地和船籍港。二是根据实际需要,将渔船船名核定作为渔船重要管理环节,拟进一步明确可申请渔船船名核定的情况、审批机关、申请程序、材料要求及有效期限等,促进其与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环节的合理有效衔接。三是根据《物权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等规定,拟将渔船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同时办理”修改为“分别办理”,对于船舶所有人要求同时办理的,可以同时办理,并免予提交相同的材料。四是根据管理实际,简化优化渔船登记证书,拟将现行渔船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合并为渔船国籍证书,在文本格式上予以区分不同的航行作业区域。五是根据工作需要,拟新增渔船光船租赁核发临时渔船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无效情节,以及建立健全渔船数据库和登记档案,提高渔船信息化管理水平等内容。

此次《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订完善,进一步丰富了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做到既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渔船管理各项制度相衔接,又基本能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渔业船舶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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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渔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