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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日期:2014-07-02 00:00    作者:黄海水产研究所    来源:     打印    加大 减小

5月27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提升渔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应对渔船安全风险、加大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等六项措施,提高渔船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渔业健康发展,维护渔区和谐稳定。

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通知》明确,渔船所有人(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沿海市、县政府要加强渔船安全生产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救助体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协调应急处置。

科学防范和应对渔船安全风险。《通知》要求健全渔业防灾减灾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海洋、气象、三防、海事、环保等部门间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沿海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远洋、南沙渔船突发事件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积极采取防风避险措施,落实渔船回港和人员撤离要求,严禁险情解除前擅自返回危险海域。支持开展渔业保险和海难互助,年内组织11万渔民、1万艘渔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建立渔船海难搜救互助金制度。

加大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强渔船安全监督执法,建立执法检查常态机制,严禁违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出海生产。规范涉渔“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监管,市、县、镇级政府要依法查扣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责令限期整修或报废。未纳入监管的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没收并就地拆解。强化南沙生产渔船、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监管,要求南沙生产渔船按规定配齐北斗卫星终端、卫星电话、救生筏(浮)等设备设施,做好航次签证、航次安全检查、跟帮生产等措施。凡是进入内地海域生产作业的港澳流动渔船要纳入广东省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内地渔船同等标准、同等要求实行“双重监管”。

严格渔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明确,渔船所有人和船长未依法履行职责、未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范,造成渔船水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暂缓发放或扣减渔业柴油补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渔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但未责令限期整改或禁止渔船离港,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渔船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升渔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通知》要求,沿海市、县政府要加强现代化渔港和避风塘建设,加大对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渔港的防风防灾、补给维护、安全监控和治安消防条件。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建立木质渔船退出淘汰机制,新建一批大中型钢质渔船。积极引导渔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建造大功率钢质渔船,鼓励以渔船或捕捞权抵押等方式筹资进行更新改造。完善渔船安全生产指挥系统,确保渔船通信联络畅通。严把渔船检验关,强化对渔船设计、修造的质量监管,加强渔船营运检验。

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作为渔业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渔船安全生产问题。沿海沿江县、镇级政府(街道办)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刚性监管措施,把安全管理责任细化明确到具体岗位和个人。要指导并支持村(居)委会实施渔船安全生产自治管理,组织村(居)范围内的渔船、渔民做好自查自纠、自救互救等工作,将渔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渔业生产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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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渔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