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据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新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为了确保我国出口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水产品企业:一是密切关注该新规,并提前做好应对工作,加强企业出口自身自检自控力度,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制,企业须依据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保证生产加工条件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对生产企业出口的食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是备案种植、养殖场应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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