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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水产品有新规定

日期:2012-05-08 00:00    作者:黄海水产研究所    来源:     打印    加大 减小

本报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1日(含)以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证书格式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后方可入境。目前,已经总局确认的有亚洲8个国家:越南、泰国、韩国、巴基斯坦、缅甸、日本、菲律宾、土耳其;欧洲10个国家:法国、丹麦、俄罗斯、挪威、荷兰、冰岛、希腊、西班牙、爱尔兰、德国;美洲7个国家:美国、加拿大、乌拉圭、巴西、智利、秘鲁、阿根廷;大洋洲2个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凡检验检疫证书格式未经总局确认的水产品,6月1日(含)以后不得进口。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水产品企业,在保证水产品质量的同时,必须重视检验检疫证书格式的重要性。为了规避进口贸易风险,企业应提前了解对方贸易国是否已经与总局确认证书格式,尚未经确认的应及时告知境外商家,尽快与总局确认证书格式,同时要注意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与检验检疫部门加强沟通,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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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渔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