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印发了《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规程》明确了海事调查的事故类型、各级调查机关的管理权限,规范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强化了专家委员会制度、上一级结案审核、持证上岗等独创性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全省渔船海事调查处理工作的能力。
渔船是渔业经济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安全的重中之重。但是,山东省受渔船数量多、水上运输日益活跃及灾害性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渔船水上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给渔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害。为了加强全省海事调查的工作,维护渔民的切身利益,山东省建立完善了省、市、县三级渔船事故调查机构,并对全省83个事故调查机构的值班电话和联系人员进行了公布;对海事调查从业人员进行一个月的封闭培训,对通过考试的61名调查人员颁发《山东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员资格证书》,实现调查人员持证上岗。为了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制定了《规程》。
《规程》共九章六十三条,包括了总则、管辖、核查、调查、调查结案、处理、调解、归档、附则等内容,对渔船事故调查中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了严格细化的规范。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的事故类型范围,及其他类型事故的处理方式;二是明确了各级事故调查机关如何确定自己的调查权限,尤其细化了委托调查和指定调查的操作方式;三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程序化规定,便于渔船事故调查人员学习和操作;四是进一步明确山东省一些独创制度的操作方式,例如:专家委员会制度、结案审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五是对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各种文书格式进行了重新筛选、梳理和修订,便于实际工作中使用。
根据要求,《规程》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以期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同时,通过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研究并提出由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或建议,进一步促进“平安山东”和“平安渔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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