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公布。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参与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评。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针对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大量占用、破坏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和传统渔业水域,严重影响渔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严峻形势,农业部在大力组织开展增殖放流、休渔禁渔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同时,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自2007年起积极推进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目前已审定公布四批共22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可保护上百种国家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及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关键栖息场所10多万平方公里,初步构建了覆盖各海区和内陆主要江河湖泊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网络。随着保护区数量、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不断增大,迫切需要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并强化保护区管理。
《办法》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条件、报批程序、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规定了保护区内禁止或限制从事的活动,进一步完善了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按照该《办法》,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在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对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根据这些意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